矿产资源保护主义(系列四):从禁矿试水到五维收紧,印尼镍政策走向国家控制
印尼镍政策的制度根基。
本条来自 钛媒体(Business / 科技商业),聚焦 technology。 印尼镍政策的制度根基,是一套以1945年宪法第33条为顶点、自上而下层层细化、效力逐级递减的法律规范体系。 宪法层面 ,国家控制条款赋予国家对土地、水域及其自然资源的最终支配权,是印尼一切矿业管制的合法性源头,解决的是“凭什么管”的根本问题。 法律 由国会制定,效力次之,负责确立管制的原则性方向,包括“未经加工不得出口”的禁矿原则、外资渐进剥离的义务、将下游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等,均在这一层级定型,解决的是“往什么方向管”的问题。 政府条例 总统签署,是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执行规则的关键一环,镍政策中真正起约束作用的工具几乎都落在这一层,包括年度配额(RKAB)制度、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出口国企平台、外汇留存规则等,均由政府条例确立其法律主体与执行边界,解决的是“具体怎么管”的问题。 部长条例 由能矿部长制定,效力再降一级,负责把规则落到操作细节,包括最低精炼标准、许可审批程序、基准价计算公式等均在这一层级逐一明确,解决的是“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执行决定层面的属部委 技术性执行文件 用于发布受限出口商品清单等清单式管理内容,解决的是“管哪些具体对象”的问题。 这套体系的运行逻辑可以概括为“法律定原则、条例定规则、部长令定细则、决定定清单”。四个层级层层传导,将“以资源换工业”的国家意志,从宪法宣示逐步转化为可操作、可核查的管制工具。理解这一层级结构与各自的执法效力边界,是理解后续各政策工具运作方式的前提。
印尼镍政策的制度根基
- (本文作者为 万联万象,钛媒体经授权发布) 文 | 万联万象
- 数据来源:印尼能矿部、产联社
- 数据来源:产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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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尼镍政策的制度根基,是一套以1945年宪法第33条为顶点、自上而下层层细化、效力逐级递减的法律规范体系
印尼镍政策的制度根基
(本文作者为 万联万象,钛媒体经授权发布) 文 | 万联万象
印尼镍政策的制度根基,是一套以1945年宪法第33条为顶点、自上而下层层细化、效力逐级递减的法律规范体系。 宪法层面 ,国家控制条款赋予国家对土地、水域及其自然资源的最终支配权,是印尼一切矿业管制的合法性源头,解决的是“凭什么管”的根本问题。 法律 由国会制定,效力次之,负责确立管制的原则性方向,包括“未经加工不得出口”的禁矿原则、外资渐进剥离的义务、将下游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等,均在这一层级定型,解决的是“往什么方向管”的问题。 政府条例 总统签署,是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执行规则的关键一环,镍政策中真正起约束作用的工具几乎都落在这一层,包括年度配额(RKAB)制度、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出口国企平台、外汇留存规则等,均由政府条例确立其法律主体与执行边界,解决的是“具体怎么管”的问题。 部长条例 由能矿部长制定,效力再降一级,负责把规则落到操作细节,包括最低精炼标准、许可审批程序、基准价计算公式等均在这一层级逐一明确,解决的是“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执行决定层面的属部委 技术性执行文件 用于发布受限出口商品清单等清单式管理内容,解决的是“管哪些具体对象”的问题。 这套体系的运行逻辑可以概括为“法律定原则、条例定规则、部长令定细则、决定定清单”。四个层级层层传导,将“以资源换工业”的国家意志,从宪法宣示逐步转化为可操作、可核查的管制工具。理解这一层级结构与各自的执法效力边界,是理解后续各政策工具运作方式的前提。
数据来源:印尼能矿部、产联社
一、政策变迁:一部"以禁矿换投资"的渐进下游化史 印尼镍政策演进本质上是一部“以禁矿换投资、以投资换产业链”的渐进式下游化史。从2009年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未经加工不得出口”的原则,到2020年正式落地镍矿出口禁令,再到2026年配额、税费、出口通道的全面收紧,印尼的政策取向并非一条直线,而是在“收紧-放松-再收紧”的反复中螺旋上升。理解这一周期,需要把握两个贯穿始终的常量:一是宪法第33条赋予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最终控制权,这是所有管制工具的合法性源头;二是“以资源换工业”的核心诉求从未改变,变的只是兑现这一诉求的力度和手段。 初次禁矿试水:法律框架与五年过渡(2009—2014) 印尼镍政策体系的起点是2009年1月颁布的第4号法律《矿产与煤炭开采法》。这部法律在立法理由中即开宗明义地阐明其根本立场:“处于印尼矿业管辖区内、构成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矿产和煤炭…其管理必须由政府控制,为国家经济创造真正的附加值。” 这一立法宗旨直接援引1945年宪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构成了此后所有矿产出口管制措施的法理根基。 在具体条款层面,2009年第4号法律首次将“增加附加值”确立为矿业企业的一项法律义务,但彼时该义务并未立即生效,第170条设定了关键缓冲,已投产的工作合同持有者,须在本法颁布后不超过5年内履行精炼义务。这个5年过渡期,正是“禁矿令”最初的倒计时。 在过渡期内,印尼政府逐步收紧出口管制。 2012年,印尼将65种矿产纳入配额许可制管理,并对未加工矿产品征收20%的出口税。2014年1月,过渡期届满,全面禁止原矿出口正式实施。同年颁布的第1号政府条例为禁令补齐了执行细则,新增条款明确必须在国内对其采矿成果进行精炼,生产运营阶段的IUP持有者必须在国内进行加工和精炼;只有已完成精炼或加工的企业,才被允许“向国外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这意味着2014年的禁矿并非笼统的一刀切,而是以“是否完成境内加工/精炼”作为能否出口的分界线。所谓“完成加工/精炼”的具体标准,由能矿部2014年第1号条例以清单形式逐一明确,为每种金属矿产设定了“境内最低加工/精炼门槛”。 当时企业能否出口,取决于其产品是否越过这条品位红线,其直接后果是倒逼出口商必须真正建成冶炼产能,而非仅在纸面上承诺。 这一“禁矿试水”的直接效果是以德龙、青山为代表的中资企业开始将冶炼产能前移至印尼,为后续的产业爆发埋下伏笔。 但彼时的禁令执行并不彻底,政策摇摆期随之到来。 政策摇摆:禁与放之间的五年反复(2015—2019) 2014年的全面禁矿并未如预期般一以贯之,反而进入了长达五年的“禁-放-再禁”反复期。2017年1月,印尼政府有条件地恢复了低品位镍矿(Ni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政策的反复并未中断制度建设的推进。 2017年,印尼颁布第1号政府条例,首次将外资股权剥离的时间表细化到年,其第97条规定,外资持股的IUP/IUPK持有者自投产满5年后必须“逐步剥离股份”,使印尼方持股在投产第6年达到20%、第7年30%、第8年37%、第9年44%、第10年至少51%;剥离对象依次为中央政府、省/县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最后才是全国私营企业。这一条款在外资准入层面为“资源换投资”划定了清晰的退出通道,也为日后中资冶炼企业面临的股权让渡埋下伏笔。 在操作执行层面, 2018年能矿部颁布第25号条例,对矿产与煤炭开采业务进行了系统性整合,成为摇摆期内的主执行框架。该条例一方面将“加工/精炼义务”与“最低标准”衔接起来,金属矿产须达到最低精炼标准、非金属矿产须达到最低加工标准方可对外销售,用于国内用途或研发的矿物则豁免此项义务;另一方面,其第27条首次在部长令层面明确了外资剥离的操作起点与终点:外资IUP/IUPK持有者自投产满5年后须逐步剥离股份,“投产”自RKAB年度批准中首次开始采矿活动时起算,至第10年印尼方持股须达至少51%。“投产5年后起算”的规则与“投产第6年达20%”的时间表在逻辑上完全咬合,前者界定剥离的起算时点,后者给出逐年的剥离进度,二者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时间换空间”退出机制。 2019年,政策方向再度反转。 7月,印尼政府重新确认了2022年全面禁矿的时间表,9月,又将这一时间点大幅提前,宣布自2020年1月起全面禁止所有品位镍矿的出口。这一“提前禁矿”在法律层面的落地文件是能矿部2019年第11号条例,直接终止了低品位镍矿的出口推荐书机制。 这一决策标志着印尼政府在下游化的战略决心上完成了从摇摆到坚定的转变,而核心驱动力是2019年全球镍价因电池需求预期而走强,印尼急于在镍价高位锁定冶炼投资。 禁矿落地:冶炼产能爆发与制度强化(2020—2023) 2020年1月1日,镍矿出口禁令全面落地,印尼镍政策进入“去原材料化”的实质执行阶段。同年,印尼国会通过第3号法律,对2009年矿业法进行系统性修正,将禁矿从“行政政策”上升为“法律义务”。 这一修正案的核心变化体现在四个层面。其一, 境内加工义务成为无条件的强制要求。 其二, 强化境内加工义务,明确规定,矿物生产运营阶段的IUP或IUPK持有者“必须在境内对其开采的矿产进行加工和/或精炼”。 其三, 确立外资渐进剥离机制,要求外资持股的生产运营IUP/IUPK持有者必须逐步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和/或全国私营企业剥离51%的股份。 其四,增设储量保障基金 ,要求生产运营阶段的企业”必须提供矿产和煤炭储量保障基金“,专项用于新储量的发现。此外, 将矿业许可审批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从制度上收紧了地方层面的监管松弛。 禁矿令与法律强化的叠加效应,在2020-2023年间转化为一场空前的冶炼产能建设潮。 以青山(IMIP莫罗瓦利园区与IWIP韦达湾园区)、华友(HPAL高压酸浸项目)、格林美等为代表的中资企业,将不锈钢冶炼(RKEF火法)与电池原料冶炼(HPAL湿法)产能大规模布局至印尼。 与此同时,配额的制度基础也在此期间奠定。 2021年颁布的第96号政府条例规定IUP和IUPK持有者“必须编制并向部长提交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RKAB)作为矿业业务活动的实施准则”,且该RKAB必须获得部长批准。2023年,RKAB审批进一步从年度制调整为三年期审批,意在增强企业预期稳定性。 在许可与矿区的制度操作层面,2020年的配套法规同步推进。 能矿部2020年第7号条例系统规定了矿区(WIUP/WIUPK)的授予、许可发放与报告程序,金属矿产矿区须通过“招标”方式授予,并在该条例中首次给出了RKAB的官方定义,即矿产煤炭开采业务活动的当年工作计划与预算,涵盖经营、技术和环境三个方面。这一“三方面”的定义框架,后被提升至政府条例层面。同年,能矿部2020年第19号条例将矿业许可的发放权限进一步委托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以“一站式综合服务(PTSP)”方式运作,压缩了许可审批的行政链条。2023年颁布的第25号政府条例(PP 25/2023)则专门就“矿区”立法,系统界定了WP(矿区)、WUP(采矿业务区)、WIUP(采矿许可区)、WPR(人民矿区)、WPN(国家储备区)、WUPK(特殊采矿业务区)等概念及划定程序,构成了2020年许可集中改革之后的矿区管理基础框架。 禁令的落地也并非对所有矿种“一刀切”。 2020年能矿部第17号条例为部分金属矿产品保留了过渡期出口安排,洗涤后的铝土矿(Al2O3≥42%)及铜冶炼副产品阳极泥,可在缴纳出口税并满足最低加工标准的前提下,最迟出口至2023年6月10日,但须事先取得贸易总局长批准及能矿部总局长推荐书。与镍矿2020年起彻底禁绝出口相比,铝土矿、铜等矿种的过渡期明显更长,这种分矿种、分节奏的推进策略,折射出“先易后难”的现实考量,镍的冶炼技术成熟、中国需求明确、禁矿阻力最小,故先行;铝土矿的氧化铝冶炼投资门槛更高,故给予更长的缓冲。 在特殊矿区的准入层面, 2021年能矿部第16号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国有资本的控制力。该条例规定,在特殊采矿业务区(WIUPK)的优先授予与招标中,中标国企须向地方国企(BUMD)转让至少10%的股份,国企与地方国企在合资企业中的合计持股可达51%,而全国私营企业的持股上限被限定在49%。这一安排与外资剥离51%的政策形成呼应,无论是外资还是私营资本,在战略矿区中都难以突破“国家持股过半”的天花板,国家控制的逻辑从“事后剥离”延伸到了“事前设定持股上限”。 制度与配额的背离:越收越紧、越放越松(2024—2025) 2024-2025年,印尼镍政策呈现出“制度框架持续完善、实际配额先紧后松”的背离特征。在制度层面,政策工具的系统化程度显著提升。 2024年第25号政府条例对RKAB制度作出关键调整,RKAB从“年度滚动审批”向“覆盖投资周期的长期许可”演进,其制度意图是向下游投资者释放确定性信号。 更具标志性意义的是2025年第2号法律。该法在立法说明中首次将下游化提升至国家转型战略的高度,明确“下游化是印尼从发展中国家转变为先进工业国家的第一步”,是实现“黄金印尼2045”目标的关键路径。授权中央政府“为国内利益设定矿产的生产量、销售量和价格”,新增了“优先授予促进下游化的金属矿产采矿区”条款,为配额向深加工企业倾斜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与制度收紧形成对照的是实际配额的宽松。 2024年RKAB批复量为3.19亿吨,实际产量约2.2亿吨;2025年年初宣布配额2.98亿吨,年中又上调至3.79亿吨。这种“制度越收越紧、配额越放越松”的背离,使市场对三年期配额制度形成了“先紧后松”的预期,也为2026年的政策急转埋下了伏笔。 全面收紧:配额税费出口产能四管齐下(2026) 2026年,印尼镍政策迎来力度最大的一轮全面收紧,且呈现出“配额、税费、出口、产能”四管齐下的系统性特征。 配额的收紧最早通过行业协会释放信号。 2025年12月,印尼镍矿商协会(APNI)透露2026年配额目标约为2.5亿吨;2026年1月,能矿部将目标调整为2.5-2.6亿吨;2月10日,能矿部正式发布2026年RKAB目标为2.6-2.7亿湿吨,较2025年3.79亿吨的实际批复量降幅超过30%。这是印尼自2020年禁矿以来最剧烈的配额收缩。 配套政策的密集出台进一步印证了政策方向的系统性转向。在税费端, 2025年第19号政府条例将镍矿特许权使用费从固定比例改为与镍价挂钩的递进式费率。 在出口端, 2026年第24号政府条例创设了“出口国企”制度,将战略自然资源商品的出口通道收束至国家控制平台。 在产能端, 印尼暂停新增火法冶炼许可、恢复年度审批、严打非法采矿。至此,印尼镍政策从“以禁矿换投资”的单一逻辑,演进为“配额、税费、出口、产能”多维协同的立体管制体系。
数据来源:产联社
二、工具体系:从"行业监管"到"国家控制"的五维收紧 2026年的印尼镍政策,已不再依赖单一工具,而是形成了覆盖"产量、税费、基准价、产能、出口”五个维度的工具体系。本节逐一拆解其运行机制与制度细节。 RKAB配额制度:从“粗放管理”到“精准调控” 工作计划与预算(RKAB)是印尼管控镍矿供应的核心工具,2026年的配额实践,使这一制度从“总量管理”升级为“精准调控”。在总量层面,2026年RKAB目标为2.6-2.7亿湿吨,至6月已完成审批约2.4亿吨。而印尼现有冶炼产能的刚性镍矿需求约为3.4-3.5亿吨,这意味着即便配额全部兑现,仍存在7000-9000万湿吨的供需缺口。配额从“供过于求”到“供不应求”的转变,是理解2026年镍价中枢上移的关键。 在机制层面,配额制度的精细化体现在三个具体安排上。一是年中修订窗口, 配额持有者拥有一次修改申请的机会,最迟至7月31日; 二是默示批准机制, 企业提交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未获回复,即自动判定通过,以此倒逼审批效率; 三是剩余配额管理, 至7月中旬剩余配额约3000万吨,增量空间有限。这些机制设计表明,RKAB已不再是简单的“产量上限”,而是一套动态调节供给节奏的精细工具。 特许权使用费与税收制度:以税收杠杆引导产业升级 特许权使用费的改革是2026年印尼政策体系中最能体现“以税收引导产业升级”意图的一环。 其演进以2022年第26号政府条例为基准,以2025年第19号政府条例为转折。 在2022年旧版费率下,镍相关税费结构相对简单,镍矿适用10%的固定费率,低品位镍矿(Ni 2025年的政府条例从根本上重构了这一结构,将核心品种的费率与能矿部发布的镍矿参考价(HMA)挂钩,引入递进式累进机制。 这里作为费率触发基准的HMA(矿物参考价),正是能矿部长令268/2025所设定的HPM基准价公式中的核心变量。镍矿的费率从固定的10%改为5档递进:HMA低于18,000美元/吨时适用14%,8,000-21,000美元/吨适用15%,21,000-24,000美元/吨适用16%,24,000-31,000美元/吨适用18%,高于31,000美元/吨适用19%。镍生铁从固定5%改为5%-7%递进;镍铁从2%改为4%-6%递进;镍锍从2%改为3.5%-5.5%递进。
数据来源:印尼能矿部、产联社
累进制税费有两方面指的重点关注。 其一,费率涨幅沿产业链向下游递减 ,最上游的镍原矿涨幅最大,镍生铁、镍铁次之,而MHP、镍金属等深加工产品及低品位镍矿(Ni≤1.5%,电池原料,维持2%)基本未动。这种“越靠近原矿、加税越重”的设计,实际上是以税收杠杆进一步强化了下游化的经济激励。 其二,累进机制形成了“自动稳定器”效应 ,镍价越高,政府抽成比例越高,产业链的超额利润被系统性转移至国库。这正是印尼政府“希望镍矿价格维持高位、通过税收归集产业链超额利润”的制度化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费率改革在落地节奏上出现了反复: 原定2026年4月1日实施,后因行业反对,财政部于5月13日确认暂缓推进。暂缓并不意味着放弃,PP 19/2025作为法规已经生效,只是具体执行时点后移,政策方向并未改变。 HPM镍矿基准价修订:锁定计税下限的价格锚 上节所述递进费率的触发基准矿物参考价HMA,正是印尼矿产基准价(HPM)公式中的核心变量。2025年,能矿部第268号决定发布《金属矿产与煤炭基准价设定指南》,系统规定了各矿种HPM的计算公式与法律效力。 就镍而言,这份指南确立了三条关键规则。其一, HPM是销售价格的“下限”: 生产运营阶段的IUP/IUPK持有者销售金属矿产,必须参照HPM执行;即便企业以低于HPM的价格签订销售合同,HPM仍作为税收义务的计算依据和生产权利金的计征基础。这一“下限锁定”机制,实质是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或低价转移利润来规避税费。 其二,镍矿的HPM公式和MHP、MSP这类湿法中间产品的公式有区别。其三,HMA镍由能矿部按月发布,是整个HPM计算体系的价格锚。 这一制度与递进费率的耦合,构成了印尼税费体系的完整闭环, 能矿部按月发布HMA→据此计算各品位镍产品的HPM→再以HMA为档位触发PP 19/2025的递进税率。换言之,基准价制度保证了“矿卖多少钱、税按什么算”都有章可循,递进费率则让政府能在镍价上行周期中自动放大抽成比例。 2026年4月13日,能矿部发布第144号令修订这一指南,调整基准价及统一计量单位,并要求在COA(质量检验证书)中标注镍(Ni)、钴(Co)、铁(Fe)、铬(Cr)品位及水分含量,录入e-PNBP、MVP电子系统。这一修订的实质,是为递进费率的品位分档(如低品位镍矿与普通镍矿的区分)提供可核查的计量基础。该修订于5月11日宣布暂缓执行,但修订方向保持不变。 产能管控与非法采矿整治:暂停火法扩张与整治非法采矿 配额和税费之外,2026年的印尼政策还延伸到产能与采矿秩序的管控。在产能端,印尼暂停发放新增镍冶炼许可,不再批准新建火法(RKEF)项目,以遏制冶炼产能的无序扩张。在采矿秩序端,能矿部于2026年4月公告,106家矿企在未获得RKAB前不得开展采矿活动;同时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据估算,非法采矿约占供应量的30%,面临专项清理。环保合规的约束也在收紧,50家镍矿企业因违规占用林地,面临总额达80.2万亿印尼盾的罚款。这些措施的叠加,使2026年的供给约束从“配额限制”扩展为“配额+产能+合规”的多重约束。 出口管理新框架:从管产量到管渠道的收束 出口管理是2026年印尼政策体系中最新的维度,标志着政策重心从“管产量”向“管渠道"”的延伸。 其制度基础是2026年5月签署的第24号政府条例《战略自然资源商品出口治理》。该条例首次定义了“战略自然资源商品”,并创设了“出口国企”这一法律主体。条例规定,战略商品只能由获政府特别委派的出口国企“作为所有者或唯一中间人”进行出口,销售价格由该国企确定;但保留了豁免通道,与政府签订包含投资、股权剥离或境内加工/精炼条款合同的企业,可经经济事务协调会议裁定获得豁免;同时也设定了过渡期,要求最迟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向出口国企的转移。初期纳入治理范围的商品为煤炭、棕榈油和铁合金三类。 在具体执行层面, 财政部2026年5月发布的第32/MK/BC/2026号决定进一步列明了受限出口的铁合金清单,其中与镍直接相关的是: 镍铁(FeNi,Ni含量≥8%)以及Luppen/Nugget/海绵FeNi(Ni≥4%,或Ni 2-4%且Fe≥75%)等品种,自2027年1月1日起只能由出口国企出口。 与此同时,2026年6月11日,贸易部公布战略自然资源大宗商品出口新规,不完全禁止私营出口,但要求出口企业须在合同中满足投资、股权剥离或加工条款等特定条件。 出口管理的收紧还延伸至外汇环节。 2026年颁布的第2号政府条例要求,自然资源出口商必须将其出口外汇收益存入印尼金融体系,即通过将外汇存入在国有银行开立的“DHE SDA专用账户”,最低存放额为25万美元,最迟于出口报关登记后的第3个月末完成;存放形式包括国有银行外币工具、央行工具及外币国债等,且原则上到期前不得提前支取。这意味着,印尼对镍产品出口的管控,已从“管谁出口”进一步延伸到“管出口赚到的外汇留在哪”。 这一框架的制度含义在于:,印尼对镍产品的管控,正从“行业监管”转向“国家控制”,政府不再满足于通过配额和税费间接影响出口,而是直接以国有平台的身份介入贸易环节,成为出口定价和流向的最终决定者。这与刚果(金)的EGC、津巴布韦的MMCZ形成了同一逻辑的制度呼应。 参考文献 (排序衔接系列一、二、三): [22]: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9年第4号法律,关于矿产与煤炭开采(Law No. 4/2009 on Mineral and Coal Mining, January 12, 2009) [23]: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0年第3号法律,关于修改2009年第4号法律 [24]: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0年第23号政府条例,关于实施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活动(PP No. 23/2010) [25]: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1年第96号政府条例,关于实施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活动(PP No. 96/2021) [26]: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4年第25号政府条例,关于修改2021年第96号政府条例(PP No. 25/2024) [27]: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5年第39号政府条例,关于2021年第96号政府条例的第二修正案(PP No. 39/2025) [28]: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2年第26号政府条例,关于能矿部适用的非税国家收入类型与费率(PP No. 26/2022) [29]: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5年第19号政府条例,关于能矿部适用的非税国家收入(PNBP)类型与费率(PP No. 19/2025) [30]: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5年第2号法律,关于2009年第4号法律的第四次修正案(Undang-Undang Nomor 2 Tahun 2025),2025年3月19日颁布 [31]: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6年第24号政府条例,关于战略自然资源商品出口治理(PP No. 24/2026),2026年5月20日签署、6月1日生效 [32]: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2026年第32/MK/BC/2026号决定,2026年5月31日发布、6月1日生效 [33]: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4年第1号政府条例,关于2010年第23号政府条例的第二修正案(PP No. 1/2014) [34]: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7年第1号政府条例,关于2010年第23号政府条例的第四次修正案(PP No. 1/2017)
[35]: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矿部长2019年第11号条例,关于2018年第25号能矿部长令的第二修正案(Peraturan Menteri ESDM No. 11/2019) [36]: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矿部长2020年第7号条例,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活动矿区授予、许可和报告程序(Peraturan Menteri ESDM No. 7/2020) [37]: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3年第25号政府条例,关于矿区(PP No. 25/2023 tentang Wilayah Pertambangan) [38]: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6年第2号政府条例,关于2023年第36号政府条例(自然资源出口外汇)的第二修正案(PP No. 2/2026)。 [39]: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矿部长2020年第19号条例,关于2015年第25号能矿部长令(Peraturan Menteri ESDM No. 19/2020) [40]: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矿部长2014年第1号条例,关于通过境内加工与精炼活动增加矿产附加值(Peraturan Menteri ESDM No. 1/2014) [41]: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矿部长2018年第25号条例,关于矿产与煤炭开采业务利用(Peraturan Menteri ESDM No. 25/2018)。[42]: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矿部长2020年第17号条例,关于2018年第25号能矿部长令的第三次修正案(Peraturan Menteri ESDM No. 17/2020) [43]: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矿部长2021年第16号条例,关于2020年第7号能矿部长令的修正案(Peraturan Menteri ESDM No. 16/2021) [44]: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矿部长2025年第268.K/MB.01/MEM.B/2025号决定,关于金属矿产与煤炭销售基准价(HPM/HPB)设定指南 [45]: 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矿物商品摘要》 [46]: 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矿产年鉴》 [47]: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印度尼西亚:2025年第四条磋商工作人员报告》 [48]: 印度尼西亚央行(Bank Indonesia),《2025年印度尼西亚经济报告》 [49]: 印度尼西亚能矿部(ESDM),《2024年印度尼西亚矿产年鉴》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钛媒体微信号(ID:taimeiti),或者下载钛媒体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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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矿部长2019年第11号条例,关于2018年第25号能矿部长令的第二修正案(Peraturan Menteri ESDM No. 11/2019) [36]: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矿部长2020年第7号条例,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活动矿区授予、许可和报告程序(Peraturan Menteri ESDM No. 7/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