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为什么医生很少被判医疗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规定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健闻咨询 ,作者:健闻咨询,编辑:李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规定了“
本条来自 虎嗅(Business / 中文商业),聚焦 bran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规定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健闻咨询 ,作者:健闻咨询,编辑:李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规定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但过往,极少有医务人员被判医疗事故罪。 “从2001年至今,裁判文书网上涉及到医疗事故罪的案件大约有100多个案件,全国范围内每年也就十几个。这在整个刑法领域里是非常少见的——像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每年都有几万甚至几十万件。”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纪鹏向《健闻咨询》介绍,“医疗事故罪每年就十几起,说明司法机关掌握的还是比较严格,一般不会给医生入罪。” “中国各机构在启动医疗事故罪的追查方面非常谨慎,因此,医生被判刑事犯罪的案例可以说极为罕见。”多位医疗律师告诉《健闻咨询》。 过去,多方对医疗不确定性的认识,为医务人员搭建了一个稳固的堡垒——非主观故意失误的情况中,涉事医院可能被罚款、向患方支付巨额赔偿,医生们可能会暂停执业、被处分,甚至被彻底吊销职业资格,但不会有人坐牢。“救人无罪”,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医生们能安心诊治病人。 但近些年,各方悉心维持平衡正在被打破,越来越多的患者及家属起诉医院。 根据《医法会》统计,2024~2025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连续两年大幅增长,2023年相关案件共2219件,2024年共3934件,2025年共5094件。 民事与刑事追责的边界也不再分明。近两年引发巨大争议的两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浙江宁波洛熙案、江西抚州幼童案,都有医生被追诉医疗事故罪。 患方“让医生坐牢”的追责,如同一把尖刀刺穿了医生们的安全区。 “我们服务了好几个省级三甲医院,也跟主任们聊过,大家普遍认为近期的案子会让医生们有人人自危的感觉。要说他严重不负责任,其实更多的是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对疾病发展或症状没有那么敏感,所以才出现这个后果。”郝纪鹏说道。 但他和很多律师都认为,技术不到家造成的失误,跟刑法上的“严重不负责任”还是有差距的。 1 点到为止的默契 “关于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我们不会主动去提,就算家属提,我也不会代理。”医生出身的肖凯文律师说,医生的培养周期长,职业压力大,过度追责于社会无益。 多位律师告诉《健闻咨询》,若无舆论、权力等案外因素影响,医疗事故罪基本上不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若患者追究完医院的行政、民事责任之后,还要追究医生个人的刑事责任,这个案子我就会停止代理,我会考虑对医务人员、对医疗环境的影响。”律师夏满奎曾是某三甲医院医生,她说,在广东,医疗事故罪的立案特别罕见,患方要拿到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一定要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且有尸检报告,公安机关才有可能立案。 “大部分情况下,作为患方律师,我们会把力气放在追究医生、医院的行政责任和为患方家属争取更多的民事赔偿上。”夏满奎说。 江浙地区医生出身的律师李立(化名)代理了近百起医患纠纷案件,根据他的经验,“即使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表明院方主责,公安机关也很少因医疗事故罪立案,进而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近两年,快速入刑的案子往往有舆论等案外因素的影响”。 京沪、广深、江浙等地的多位律师告诉《健闻咨询》,在这些地区,若医生不是特别过分或案外因素影响,立案追医生的刑责,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也不想有太多的纠缠,通常尽可能为患者争取更多经济赔偿”。 不只是医疗律师们,在医疗水平较高的省市,卫健部门、医学会、公立医院等医学部门,也会在个体医生的技术过错与医疗事故罪之间,搭建厚厚的隔温层。 这并不是阻碍患者维权,而是律师们在司法实践中,会自主区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 “个别医生确实责任缺位应该追责,但是不建议把一般纠纷扩大至刑罚,并将其作为常规维权途径。”李立告诉《健闻咨询》。 肖凯文代理过一个类似案件。 一位症状不算典型的心梗患者,前后去了多家医院,几个医生接诊都没有发现,就错过了前面的黄金救治时间。最终确诊后虽然做了积极治疗,但是患者三天后就去世了,这是一起更严重的漏诊案件。“但我们也只会争取民事赔偿加行政处罚,或者暂停执业,但追诉刑事责任太重了”。 关于责任事故与技术过错的区别,李立举例解释道,“若患者症状呈典型心梗表现,心电图结果也显示心梗,而医生仍在不管不顾地玩手机,造成患者死亡,这是责任事故;但若因医生水平不够,不知道患者的不典型症状与心梗有关,从而没开心电图等相关检查,也没做对应治疗,这是技术能力问题,而非责任事故”。 多位律师认为对技术过错应给予一定的容错率,“许多顶级医生们认为的低级错误,对初出茅庐的新手来说就是新课题。所有医务人员都要经历水平由低到高的阶段,这是大家不愿接受但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若对技术过错严加惩罚,那就不会有经验丰富的医生了。” 夏满奎在一家医院看到,实习护士原本可以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做一些操作,但许多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是小白鼠,因担心患者投诉,该院实习护士已不能做任何操作,“连给小孩子拔针也不可以”,她震惊于医院谨慎到如此地步。 “医生们的执业压力越来越大,像在高压锅里一样;现在的医务工作者不仅承担着繁重的医疗任务,还承担着大量繁杂的非医疗工作和压力。过度追责个体,只会对未来医疗发展起负面作用。”李立总结道。 2 民事与刑事的高墙 “近期的案子暴露出来同类医疗事故案件中的一个流程漏洞就是,若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一位医生为一起医疗事件负责,那么法院应该及早停止民事诉讼的审理。”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颖芳认为,因为民事阶段的行为主体是医院,所有面向医院的文书、鉴定结果,最终却成为了刑事案件中追责医生个人的重要证据材料,但作为当事人的医生在案件的民事阶段又不知情、未参与,最后却要面临牢狱之灾,这相当于剥夺了被告人的权益。 近期的案件中,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医院,而刑事犯罪的主体是个人。 在司法实践中,定医生个人的医疗事故罪要满足几个客观条件:一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比如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二是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三是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确定因果关系是最关键的一节。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结果,通常关系着民事赔偿金额;而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则决定着医院和医生会不会被处于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医疗案件的关键不在法庭,而在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为什么会有这么个判罚,为什么后面会有医生做牢,都是基于这个鉴定结果。”李立认为,若鉴定意见出来,不服鉴定意见的一方没有任何补救措施,后面的环节就会非常被动。 民事诉讼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即在多种可能性中选择更具有可能性的解释)的推论,但刑事定罪需要依据确实充分的原则,要还原事实。 刑事定罪需要实打实的证据去证明,医生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或重伤,并且严重不负责任。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李圣律师认为,“只靠推论的话,就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尽的讨论。而定一个人的刑事罪名,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 到最后一步,若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判断依旧不一致时,确定死亡原因的还有一个金标准,就是尸检。 关于尸检,律师们也大多分为两派。 一派认为判定事故罪必须尸检。夏满奎这样解释尸检的作用,“一个人拿刀捅了另一个人的心脏,后者很快就死了,他是心脏损伤致死,还是呼吸骤停、脑部出血或其他突发疾病、基础病发作致死,只有做了尸检才知道。只有确定了捅刀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才能定行凶者的罪。” 肖凯文也认为,在医疗事故罪案件中,尸检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首先需要明确患者的真实死因,才能进一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尸检,就很难确认患者究竟因何死亡,也无法准确判断所谓的漏诊、误诊等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 但由于习俗,中国尸检率很低,因此有另一派律师认为,专家推演一定程度上能还原事实。 李立告诉《健闻咨询》,“目前,司法实践中是两条线并行:能尸检的就尽量尸检;不愿尸检的,就由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通过病历文书来进行死因推断”。 若无尸检,过错认定就变成了一件相对主观的事。 李立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常争议会比较大,就是因为没有统一客观的标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跟鉴定人的专业程度、医学经验、医学认识等有很大关系”。 在明文规定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会保证基本的程序正义。比如要求鉴定时,需保证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但实际鉴定过程中,这个本就主观依赖专家认知的过程,对于医疗过错以及原因力大小的认定,其实很难辨明。“比如做甲状腺手术时损伤了甲状旁腺,这是并发症?还是院方过错?很难说清楚。”李立说道。 而医疗事故罪最终会落到个人头上,即便是医方全责、主责,当把责任推导到医生个体身上时,也要谨慎区分责任大小。 邵颖芳认为,“事故鉴定,鉴定的是医院整体的诊疗行为,承担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院,一般不判断个人行为的过错。若要追究个体,那就要区分首诊医生、接诊医生、转诊医生等相关人员,讨论每一个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无论如何,刑法具有谦抑性,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问题,就不应轻易动用刑法。”肖凯文认为,医疗事故罪同样应当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如果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就不应简单依据医疗过错推导个体的刑事责任。 3 流程一旦走起来,很难停下 一旦医学会判定医疗事故中院方全责或主责,再叠加案外因素影响,导向“医生犯罪”的程序就很难停下来了。 技术过错由医学会来判定,而责任过错由公检法去认定。 多位律师表示,在现实中,要推翻一份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很困难。而到了刑事追责的过程中,其推动完全是由公检法主导的,律师的作用也很小了。 公安机关对于医疗纠纷案件,“要么不立案,一旦立案,他们就会当成一个标准的刑事案件去侦办”。李立向《健闻咨询》介绍,我国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事件的判断。 中国现行的办案机制是“捕诉一体”,可以直观理解为“谁批捕,谁起诉”,即一个刑事案件从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再到出庭公诉,全程都由同一名检察官或同一个办案组负责到底。 这意味着,批准逮捕并不只是一个程序节点,也可能成为案件走向的重要分水岭。 而中国的取保候审率低,“实报实销”(即审前羁押多久,判决刑期就写多久)的情况很常见。医务人员的羁押时长也对案件的最终量刑存在锚定效应。“如果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最终的量刑通常不会短于已羁押的时长,更不可能无罪,否则就会涉及国家赔偿。” 律师们还感受到一个残酷的现实,即便是相似的医疗事故案件,在不同地区也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判罚结果。而医疗事故罪,更多会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民营医院中。 在一些医疗资源更集中、司法体系更成熟的地区,司法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时通常会更加谨慎。大型城市中,医疗机构数量更多,公检法人员接触类似案件的机会更多,对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诊疗风险也有更充分认识。而在部分欠发达地区,由于司法人员医疗专业知识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对医疗事故罪的判罚往往更趋于严厉。 所有部门的设置都为社会的良好发展而存在,在医疗事故罪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几乎所有人都需考虑的是:刑事追责,会如何影响一个社会未来的医疗服务质量? 郝纪鹏表示,医疗行业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医生面对的是复杂疾病和个体差异,即使严格遵循诊疗规范,也无法完全避免医疗风险。如果刑事责任边界过于宽泛,可能引发医务人员“防御性医疗”,甚至影响医生群体的择业。 “医生们当然会担心,万一哪天因为一次疏忽,叠加小概率事件导致患者死亡,整个职业生涯就结束了。” 如何在保护患者权益与维护医疗秩序之间取得平衡,仍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持探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规定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1
擅离职守的;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规定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健闻咨询 ,作者:健闻咨询,编辑:李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规定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但过往,极少有医务人员被判医疗事故罪。 “从2001年至今,裁判文书网上涉及到医疗事故罪的案件大约有100多个案件,全国范围内每年也就十几个。这在整个刑法领域里是非常少见的——像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每年都有几万甚至几十万件。”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纪鹏向《健闻咨询》介绍,“医疗事故罪每年就十几起,说明司法机关掌握的还是比较严格,一般不会给医生入罪。” “中国各机构在启动医疗事故罪的追查方面非常谨慎,因此,医生被判刑事犯罪的案例可以说极为罕见。”多位医疗律师告诉《健闻咨询》。 过去,多方对医疗不确定性的认识,为医务人员搭建了一个稳固的堡垒——非主观故意失误的情况中,涉事医院可能被罚款、向患方支付巨额赔偿,医生们可能会暂停执业、被处分,甚至被彻底吊销职业资格,但不会有人坐牢。“救人无罪”,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医生们能安心诊治病人。 但近些年,各方悉心维持平衡正在被打破,越来越多的患者及家属起诉医院。 根据《医法会》统计,2024~2025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连续两年大幅增长,2023年相关案件共2219件,2024年共3934件,2025年共5094件。 民事与刑事追责的边界也不再分明。近两年引发巨大争议的两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浙江宁波洛熙案、江西抚州幼童案,都有医生被追诉医疗事故罪。 患方“让医生坐牢”的追责,如同一把尖刀刺穿了医生们的安全区。 “我们服务了好几个省级三甲医院,也跟主任们聊过,大家普遍认为近期的案子会让医生们有人人自危的感觉。要说他严重不负责任,其实更多的是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对疾病发展或症状没有那么敏感,所以才出现这个后果。”郝纪鹏说道。 但他和很多律师都认为,技术不到家造成的失误,跟刑法上的“严重不负责任”还是有差距的。 1 点到为止的默契 “关于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我们不会主动去提,就算家属提,我也不会代理。”医生出身的肖凯文律师说,医生的培养周期长,职业压力大,过度追责于社会无益。 多位律师告诉《健闻咨询》,若无舆论、权力等案外因素影响,医疗事故罪基本上不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若患者追究完医院的行政、民事责任之后,还要追究医生个人的刑事责任,这个案子我就会停止代理,我会考虑对医务人员、对医疗环境的影响。”律师夏满奎曾是某三甲医院医生,她说,在广东,医疗事故罪的立案特别罕见,患方要拿到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一定要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且有尸检报告,公安机关才有可能立案。 “大部分情况下,作为患方律师,我们会把力气放在追究医生、医院的行政责任和为患方家属争取更多的民事赔偿上。”夏满奎说。 江浙地区医生出身的律师李立(化名)代理了近百起医患纠纷案件,根据他的经验,“即使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表明院方主责,公安机关也很少因医疗事故罪立案,进而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近两年,快速入刑的案子往往有舆论等案外因素的影响”。 京沪、广深、江浙等地的多位律师告诉《健闻咨询》,在这些地区,若医生不是特别过分或案外因素影响,立案追医生的刑责,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也不想有太多的纠缠,通常尽可能为患者争取更多经济赔偿”。 不只是医疗律师们,在医疗水平较高的省市,卫健部门、医学会、公立医院等医学部门,也会在个体医生的技术过错与医疗事故罪之间,搭建厚厚的隔温层。 这并不是阻碍患者维权,而是律师们在司法实践中,会自主区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 “个别医生确实责任缺位应该追责,但是不建议把一般纠纷扩大至刑罚,并将其作为常规维权途径。”李立告诉《健闻咨询》。 肖凯文代理过一个类似案件。 一位症状不算典型的心梗患者,前后去了多家医院,几个医生接诊都没有发现,就错过了前面的黄金救治时间。最终确诊后虽然做了积极治疗,但是患者三天后就去世了,这是一起更严重的漏诊案件。“但我们也只会争取民事赔偿加行政处罚,或者暂停执业,但追诉刑事责任太重了”。 关于责任事故与技术过错的区别,李立举例解释道,“若患者症状呈典型心梗表现,心电图结果也显示心梗,而医生仍在不管不顾地玩手机,造成患者死亡,这是责任事故;但若因医生水平不够,不知道患者的不典型症状与心梗有关,从而没开心电图等相关检查,也没做对应治疗,这是技术能力问题,而非责任事故”。 多位律师认为对技术过错应给予一定的容错率,“许多顶级医生们认为的低级错误,对初出茅庐的新手来说就是新课题。所有医务人员都要经历水平由低到高的阶段,这是大家不愿接受但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若对技术过错严加惩罚,那就不会有经验丰富的医生了。” 夏满奎在一家医院看到,实习护士原本可以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做一些操作,但许多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是小白鼠,因担心患者投诉,该院实习护士已不能做任何操作,“连给小孩子拔针也不可以”,她震惊于医院谨慎到如此地步。 “医生们的执业压力越来越大,像在高压锅里一样;现在的医务工作者不仅承担着繁重的医疗任务,还承担着大量繁杂的非医疗工作和压力。过度追责个体,只会对未来医疗发展起负面作用。”李立总结道。 2 民事与刑事的高墙 “近期的案子暴露出来同类医疗事故案件中的一个流程漏洞就是,若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一位医生为一起医疗事件负责,那么法院应该及早停止民事诉讼的审理。”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颖芳认为,因为民事阶段的行为主体是医院,所有面向医院的文书、鉴定结果,最终却成为了刑事案件中追责医生个人的重要证据材料,但作为当事人的医生在案件的民事阶段又不知情、未参与,最后却要面临牢狱之灾,这相当于剥夺了被告人的权益。 近期的案件中,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医院,而刑事犯罪的主体是个人。 在司法实践中,定医生个人的医疗事故罪要满足几个客观条件:一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比如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二是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三是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确定因果关系是最关键的一节。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结果,通常关系着民事赔偿金额;而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则决定着医院和医生会不会被处于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医疗案件的关键不在法庭,而在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为什么会有这么个判罚,为什么后面会有医生做牢,都是基于这个鉴定结果。”李立认为,若鉴定意见出来,不服鉴定意见的一方没有任何补救措施,后面的环节就会非常被动。 民事诉讼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即在多种可能性中选择更具有可能性的解释)的推论,但刑事定罪需要依据确实充分的原则,要还原事实。 刑事定罪需要实打实的证据去证明,医生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或重伤,并且严重不负责任。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李圣律师认为,“只靠推论的话,就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尽的讨论。而定一个人的刑事罪名,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 到最后一步,若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判断依旧不一致时,确定死亡原因的还有一个金标准,就是尸检。 关于尸检,律师们也大多分为两派。 一派认为判定事故罪必须尸检。夏满奎这样解释尸检的作用,“一个人拿刀捅了另一个人的心脏,后者很快就死了,他是心脏损伤致死,还是呼吸骤停、脑部出血或其他突发疾病、基础病发作致死,只有做了尸检才知道。只有确定了捅刀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才能定行凶者的罪。” 肖凯文也认为,在医疗事故罪案件中,尸检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首先需要明确患者的真实死因,才能进一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尸检,就很难确认患者究竟因何死亡,也无法准确判断所谓的漏诊、误诊等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 但由于习俗,中国尸检率很低,因此有另一派律师认为,专家推演一定程度上能还原事实。 李立告诉《健闻咨询》,“目前,司法实践中是两条线并行:能尸检的就尽量尸检;不愿尸检的,就由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通过病历文书来进行死因推断”。 若无尸检,过错认定就变成了一件相对主观的事。 李立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常争议会比较大,就是因为没有统一客观的标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跟鉴定人的专业程度、医学经验、医学认识等有很大关系”。 在明文规定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会保证基本的程序正义。比如要求鉴定时,需保证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但实际鉴定过程中,这个本就主观依赖专家认知的过程,对于医疗过错以及原因力大小的认定,其实很难辨明。“比如做甲状腺手术时损伤了甲状旁腺,这是并发症?还是院方过错?很难说清楚。”李立说道。 而医疗事故罪最终会落到个人头上,即便是医方全责、主责,当把责任推导到医生个体身上时,也要谨慎区分责任大小。 邵颖芳认为,“事故鉴定,鉴定的是医院整体的诊疗行为,承担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院,一般不判断个人行为的过错。若要追究个体,那就要区分首诊医生、接诊医生、转诊医生等相关人员,讨论每一个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无论如何,刑法具有谦抑性,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问题,就不应轻易动用刑法。”肖凯文认为,医疗事故罪同样应当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如果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就不应简单依据医疗过错推导个体的刑事责任。 3 流程一旦走起来,很难停下 一旦医学会判定医疗事故中院方全责或主责,再叠加案外因素影响,导向“医生犯罪”的程序就很难停下来了。 技术过错由医学会来判定,而责任过错由公检法去认定。 多位律师表示,在现实中,要推翻一份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很困难。而到了刑事追责的过程中,其推动完全是由公检法主导的,律师的作用也很小了。 公安机关对于医疗纠纷案件,“要么不立案,一旦立案,他们就会当成一个标准的刑事案件去侦办”。李立向《健闻咨询》介绍,我国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事件的判断。 中国现行的办案机制是“捕诉一体”,可以直观理解为“谁批捕,谁起诉”,即一个刑事案件从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再到出庭公诉,全程都由同一名检察官或同一个办案组负责到底。 这意味着,批准逮捕并不只是一个程序节点,也可能成为案件走向的重要分水岭。 而中国的取保候审率低,“实报实销”(即审前羁押多久,判决刑期就写多久)的情况很常见。医务人员的羁押时长也对案件的最终量刑存在锚定效应。“如果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最终的量刑通常不会短于已羁押的时长,更不可能无罪,否则就会涉及国家赔偿。” 律师们还感受到一个残酷的现实,即便是相似的医疗事故案件,在不同地区也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判罚结果。而医疗事故罪,更多会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民营医院中。 在一些医疗资源更集中、司法体系更成熟的地区,司法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时通常会更加谨慎。大型城市中,医疗机构数量更多,公检法人员接触类似案件的机会更多,对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诊疗风险也有更充分认识。而在部分欠发达地区,由于司法人员医疗专业知识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对医疗事故罪的判罚往往更趋于严厉。 所有部门的设置都为社会的良好发展而存在,在医疗事故罪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几乎所有人都需考虑的是:刑事追责,会如何影响一个社会未来的医疗服务质量? 郝纪鹏表示,医疗行业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医生面对的是复杂疾病和个体差异,即使严格遵循诊疗规范,也无法完全避免医疗风险。如果刑事责任边界过于宽泛,可能引发医务人员“防御性医疗”,甚至影响医生群体的择业。 “医生们当然会担心,万一哪天因为一次疏忽,叠加小概率事件导致患者死亡,整个职业生涯就结束了。” 如何在保护患者权益与维护医疗秩序之间取得平衡,仍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持探索的问题。
本条目归入「Brand Marketing」垂直,涉及真实话题:brand。
· 市场:关注 brand 对相关品类与竞争格局的潜在影响。
· 消费者:受众行为与偏好变化值得追踪。
· 品牌:本动向对品牌资产建设的启示。
· 渠道:内容分发与触点组合(社媒 / 电商 / 线下)的协同值得复盘。
· 核心话题:brand。
· 可思考:如何把「brand」的洞察,转化为可衡量的内容与增长动作?
面试中可引用「在中国,为什么医生很少被判医疗事故罪?」:围绕 brand,说明你对行业动向的判断与可落地动作。
本条目相关英文术语可在「商务英语」模块按话题检索,用于外企面试表达训练。
本条正文未命中预设商业词表,可前往 /english 系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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